释义 |
集体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对于被侵占的集体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有权要求进行侵害的个人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到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