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驾驶证的记分周期从初次领证日期算起,每隔12个月为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分为12分。比如领取的驾驶证是在2014年12月11日,那么到2015年12月12月10日24小时止为驾驶证的一个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法律客观: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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