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一方擅基码自卖房不能绝对定论为无效或有效,须综合判断:1、无效。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产权证上只登记有一人名字,夫妻任何一方处分共同财产,必须经过另外一方的同隐基意才可以。除非双方另有协议。2、有效。无论从法理上来讲还是从实践判案来看,如果第三人是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房屋已经进行了交付或过户登记,合同不仅是有效的,没有交付或者过户的,还应当继续履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搏携哪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