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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络发帖诽谤的行为鉴定
释义
    (一)传播速度快
    这一特点应该是传统诽谤行为所望尘莫及的,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借助于网络手段实施的诽谤行为,其散布和传播几乎是同步的。在网络环境下,基于网络的公开性与共享性,决定了诋毁事实往往一经行为人发布,即能为不特定相对人所获知与分享,中间几乎不存在时间上的间隔。
    (二)影响范围广
    这既是网络传播速度快的特点所决定的,也由于网络能克服地域性的限制,再加之中国4.2亿网民的这个巨大基数,使得网络诽谤行为的影响程度是传统方式所无法比拟的。
    (三)散布的被动性
    也可称为是一种受众的主动性。例如,行为人为了发泄对他人的不满,发布一些诽谤性言词到网上。当事人通过在网络发帖的方式,涉嫌网络诽谤,为司法机关所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尽管最终处理结果各有不同,但都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网络诽谤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散布的主观目的,但是由于互联网的公开性,这些言词也为不特定人所获悉,再由其竞相传播,从而对受害人产生不良影响。这种情况也应当被视为网络诽谤行为,而这也是传统的诽谤行为所不具备的。
    (四)道德规范性较低
    这是因为通过网络手段实施诽谤行为时,行为人的匿名性程度比较高,从而使得行为人在网络上发布捏造、诋毁事实时缺乏应有的拘束,而常常伴随着侥幸心理。
    在网络上通过发帖子、撰写博客、发送邮件、网上公告、网上发表等方式将捏造事实进行散布传播,对被害人名誉造成损害的情形都可认定为构成诽谤行为。网络诽谤行为与传统诽谤行为既有一致性又有其新特性,但无论从其表现形式还是内在实质上,都是一种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属于诽谤行为的范畴,应为道德所不容,受法律所规制。另外,基于网络传播的特点,网络诽谤行为的侵害信息的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匿名性高、受众主动性和参与性强,远非传统媒体或其他手段所能够比拟的,因而更容易导致对社会秩序的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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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20:5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