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申请人:贺某某(原仲裁第一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纪某某(原仲裁申请人) 原仲裁第二被申请人:邓某某 某某仲裁委员会作仲裁字 第xx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贺某某向纪某某支付购 房款42.5万元并承担利息、赎楼超期担保费、评估费若干元;2、邓某某对贺某某承担连带责任;3、贺某某、邓某某承担纪某某聘请律师的费用2万元,并承担仲裁费18068元。贺某某不服,以其与纪某某签署的《某某二手房买卖合同》无仲裁协议,同时,以该仲裁裁决所依据的《主体变更确认书》、《房地产买卖协议》中的"贺某某”签字是伪造为由,向深圳市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