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涉外承揽合同洽谈和签订程序 涉外承揽合同洽谈和签订程序是在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并编写了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后,双方当事人便进入了合同的洽谈签约阶段。一般中方单位应主动草拟合同文本,提交双方洽谈。主办单位要组成专门的洽谈队伍,一般来说,可由参加可行性研究的人员组成谈判班子,这中包括商务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法律人员。参加洽谈的人员应该既坚持原则,又实事求是,有一定的灵活性。 二、承揽合同的种类 承揽合同的种类主要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以及检验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2款之规定,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承揽合同的包容性极强,法律对承揽合同的规定实际上是对一大类合同的规定,这是承揽合同与其他典型合同的一大区别。要确定一个合同是否承揽合同,最基本方法是看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类型。比如在照相合同中,顾客有支付报酬的基本义务,对方有拍摄并交付照片的基本义务,自然而然就可以认定它是承揽合同的一种了。 三、承揽合同承揽人的权利义务 1.按约定完成工作。 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 3.及时通知和保密的义务。 4.接受监督检查。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验,以保证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5.交付工作成果。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及时交付给定作人,并提交与工作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质量证明等文件。但在定作人未按约定给付报酬或材料价款时,承揽人得留置工作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