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视既往病史为低危因素,不会影响重疾险的赔付,但仍需符合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一条:保险合同应当订立在明确的基础上,保险人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申报和调查核实的事实,明确约定保险标的和保险责任,明确约定免除或者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情形。 2.《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二条:保险合同中所称“既往病史”,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已经存在的疾病或者健康问题。对于被保险人所申报的既往病史,保险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按照约定确定保险标准和保险费率。 3.《重大疾病保险理赔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前已经存在的疾病或者健康问题,视为低危因素不影响理赔,但应当符合本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视既往病史为低危因素,不会影响重疾险的赔付,但被保险人仍需遵守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如如实申报既往病史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