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患者提供必要的健康检查结果、医疗记录等信息。但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不能擅自改变或添加理赔条件或规定,也不能侵犯患者的隐私权。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三条:保险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应当订立书面形式。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责任和免除或限制保险责任的条款。 2.《保险法》第十五条: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健康检查结果、医疗记录等信息,但应当经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不得侵犯其隐私权。 3.《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理赔。保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核定理赔事实、鉴定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并及时支付赔偿金。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核定理赔事实、鉴定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并及时支付赔偿金。保险人在理赔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或增加条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