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证据规则对保险理赔取证的影响 |
释义 | 2002年4月,深圳某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案情简述为:**运输公司(下称原告)于2001年10月同某保险公司(下称被告)订立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为基本险附加盗抢险),被保险车辆厂牌型号为“东风”、牌证号码为粤B21353、发动机号为2863,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金额为10万元,并支付了保险费。2001年12月,被告根据原告申请,向原告出具变更保险车辆的批单,载明上述车辆型号变更为“江-淮”,牌照号码变更为粤B20508,但未记载批改投保车辆的发动机号码。2002年1月18日,案外人王*森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于2002年1月17日夜失窃一辆货运车,该车型号为江-淮352,牌照号码为粤B20508。2002年4月20日,原告向被告索赔,填具出险车辆牌照为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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