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条 对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建立案卷,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结案或者终止案件调查后将案卷移交档案部门保管或者自行保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