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破坏武器装备罪的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破坏武器装备罪的客体是建设秩序。 3、我国人民法院一般会对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一、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加重处罚情节是什么 1、加重处罚事由 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1)这里的重要武器装备,是指部队的主要武器装备和其他作战中急需或者必不可少的武器装备。 (2)重要军事设施,是指指挥中心、大型作战工程,各类通信、导航、观测枢纽,机场、港口、码头,大型仓库、输油管道、采用铁路线等对作战具有重要作用的设施。 (3)重要军事通信,是指军事首脑机关及重要指挥中心的通信,战时通信,军队抢险救灾中的通信,执行这样航行、重大科学实验和飞行训练等重要任务中的通信。 2、特别加重处罚事由 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 (1)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致使重要武器装备报废的;造成重要军事设施丧失使用效能的; (2)战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 (3)因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伤亡多人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