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一、租房子天然气阀坏了谁负责 租赁房屋中的附属设施,包括各种家用电器,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内注明名称、规格型号、购买时间、使用年限等详细信息,同时,对于家电及其他室内设施的维修责任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谁承担,出现故障时,有合同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执行。如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对室内设施维修责任未明确约定的,租赁房屋室内设施包括家用电器因自然消耗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故障和损坏一般应由房主承担维修义务,但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坏则应由承租方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