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处理信用信息的法律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条: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二、基于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信用关系怎么认定 其设定的权利不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但信用关系当事人所享有的资信利益应得到其他人的尊重。具言之,授信人与受信人之间所发生的赊购、预付等债的关系,其债权是针对相对人的请求权,而授信人或受信人对于自己的资信所享有的权利,是一种可以向任何人提出主张的对世权。这即是说,资信权利的主体可以象所有权人、人格权人一样,有权排除除主体以外的其他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的非法侵害。如果将侵权行为人限定为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这无异于宣布其他侵权行为为合法行为,这必然导致对信用利益保护不周的有害后果。 三、为什么民法典对信用进行立法 信用是一种重要的资信利益。 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迫切需要相应的权利保护。在当今社会,只要存在着商品交换,就会有信用活动发生;而与信用活动有关的资信利益,是主体所享有的一种重要的无形的财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人们权利观念的进化,有必要将这种资信利益从一般人格利益分离出来,并最终与同此相关联的商誉利益相区别,即赋予其为独立的财产形式并给予特别的法律保护。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履行、终止、解释等各个合同环节,都要诚信善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即便在没有合同规定的情形下,当事人也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交易相对人承担保护、照顾、保密、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以 诚信原则 为基础,民法典还规定了 缔约过失责任 、禁止权利滥用、合同目的解释等相关规则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