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停车场所有权归谁 1、停车场所有权归属如下: (1)停车场建筑面积列入公摊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 (2)停车场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位产权的归开发商; (3)停车场的停车位属于国家强制配套的人防工程归国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二、哪些车位不能进行买卖 下列车位不能进行买卖: 1、小区的公共空地; 2、无约定的地下车位; 3、已被公摊的地下车位; 4、人防工程禁止开发商销售; 5、销售使用权超过20年属于欺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