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协议离婚和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
释义 | 协议离婚和离婚冷静期的一些基本规定。 案情:张三和小七刚结婚没几年。但是由于近几年张三一直在家没出去工作,反而养成了酗酒、赌博的习惯,小夫妻俩为此经常吵架,有时候吵着吵着张三还会对小七施以拳脚。小七忍无可忍要求离婚,开始张三并不同意,僵持了很久,张三才终于答应。 到了婚姻登记处,两人又被告知若要登记离婚,需先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小七坚决不同意,要求立刻办理,理由是张三曾对自己多次家暴,她不愿意再保持婚姻关系。 基本的案情就是这样。于是出现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冷静期,那就要按规定来;也有观点认为,冷静期的设置是为了避免因一时冲动导致离婚。而小七不是一时冲动,她是无法忍受家暴,而且,小七说服张三一起来办理登记离婚真的不容易,应当准许马上办理。这两种观点哪种更有道理呢? 协议离婚 离婚,也叫解除婚姻,是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离婚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也叫登记离婚,是夫妻双方先达成合意,再经过行政登记而解除婚姻的离婚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协议离婚所需的条件: 首先,也是最基本的,是离婚的双方都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案情中,张三和小七是合法夫妻,也智力正常,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意识到离婚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若双方达成了共识,当然可以选择协议离婚。但如果要离婚的一方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夫妻双方达成了离婚合意,也不能登记离婚。这种情况,只能选择诉讼离婚。比如,假设案情里张三患有轻度精神疾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两人合意,小七也不能和他登记离婚,应当起诉到法院,由法官来裁决。 其次,既然称为协议离婚,合意是协议离婚的前提。如果只有一方想离,另一方不想,双方始终不能达成共识,则不能协议离婚,只能选择诉讼离婚的方式。 再次,协议离婚重点在于协议。也就是说,夫妻需要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具体、可行的安排。比如,协议中应当包括子女由哪一方抚养,不抚养的一方如何负担抚养费,以及抚养费的支付期限、支付方式等等。还比如,协议需要写明对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对共同债务如何清偿,以及一方离婚后有生活困难的,另一方要如何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等等。 最后,满足了上面的三个条件,也就具备了登记离婚的实质要件,但协议离婚若要产生效力,必须得到法定程序确认。协议离婚和登记结婚一样,都必须经过婚姻登记机构确认。如果是在《民法典》颁布前,直接去婚姻登记机关就能办理离婚了。但《民法典》颁布后,就如案情里的张三和小七那样,还需再经过一段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规定在《民法典》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规定登记离婚冷静期,是要减少现实中草率离婚、冲动离婚的情况,这对维护家庭稳定、保护子女利益,以及改善社会不良风气都有正面的意义。 第1077条归纳起来就是两个30天: 第一个30天,从婚姻登记处收到离婚申请时开始计算。在这30天里,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处撤回离婚申请。如果双方在30天里没有撤回离婚申请,那就可以申请离婚证了。申请时双方必须都到场。拿到离婚证后,两人的婚姻依法解除。 不过,申领离婚证也有期限限制,同样也是30天。在第一个30天期满之后,如果双方没有及时申请离婚证,结果又过了30天,这就会被视为撤回登记离婚申请。如果重新提出登记离婚,要再经过一轮离婚冷静期。 案情中,张三和小七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两人也形成了离婚合意,共同提交了登记离婚的申请,但登记机构还是不能马上给他们办理离婚。因为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两人还得再经过一个30天的登记离婚冷静期。尽管张三对小七有家暴行为,但这种情况并不能突破离婚冷静期的限制。事实上,只要双方选择登记离婚,根据法律规定,就都要经过30天的冷静期,没有例外。如果冷静期完成后,张三不愿意离婚,小七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但如果在冷静期内,张三又实施了家暴,这时小七就应该及时报警,先保护好自己,同时带上证据,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不必再等到冷静期结束。 以上是对《民法典》中有关协议离婚和离婚冷静期的法律规定的一些理解,下面列出《民法典》中相关条文: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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