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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释义
    

法律主观:
    


    劳务派遣单位 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其必备条款除《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规定的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外,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 法定代表人 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 居民身份证 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 劳动合同期限 ;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十)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 (十一)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期限; (十二)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从以上必备条款可以看出,劳务派遣单位不仅要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本单位能够自主履行的事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而且还必须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本身难以自主履行而需要用工单位履行的事项,包括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派遣期限、工作岗位。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要与用工单位协商确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派遣期限、工作岗位,并就用工单位履行这些事项的情况对劳动者负责,而不是仅仅为劳动者找一个用工单位并派遣出去就完成了全部义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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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0:4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