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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探究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各类形式
释义
    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四大类。地域管辖包括普通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以及牵连管辖等。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主要是地域管辖,其中牵连管辖、协议管辖、应诉管辖和专属管辖是常见形式。对于普通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国法院为管辖法院。集中管辖是将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由少数受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相信对大家来说并不陌生,有些涉外民事诉讼也涉及到很多相关方面的知识。涉外民事诉讼也会涉及到级别管辖,并且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也有很多种类。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四大类,其中地域管辖又可分为普通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以及牵连管辖等。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则主要是地域管辖,在理解时需要掌握以下事项: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主要有:
    (1)牵连管辖。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辖,是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起诉的,可以由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2)协议管辖,即在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用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3)应诉管辖,即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专属管辖,即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而发生的诉讼,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二、对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普通地域管辖,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做出专门规定,但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即涉外民事诉讼普通管辖中以被告住所地国法院为管辖法院。
    (1)集中管辖。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受理法院做出了较大调整,将以往分散于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由少数受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管辖。
    结语
    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涉及多种类型,包括牵连管辖、协议管辖、应诉管辖和专属管辖等。对于普通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住所地国法院为管辖法院。此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还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受理法院做出了调整,将其集中由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管辖。了解这些管辖原则对于理解和处理涉外民事诉讼案件非常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 管辖 第二百七十二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第二百九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第二百九十条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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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1:1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