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的产生要件包括哪些? |
释义 | 1、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为债务人的动产 依现行我国《民法典》及《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占有的应为债务人的财产。这里的“债务人的财产”应理解为债务人基于合同约定交付债权人占有的财产,并非专指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因此,尽管为第三人所有的财产,但只要为合法的占有人交付债权人,由债权人善意取得占有的,就可以成立留置权。例如,甲将自行车交由乙保管,乙将该车送丙修理,在丙未受领修理费时,丙可留置该自行车。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为债务人的动产,因此,我国民法典上规定的留置物也是仅以动产为限。债权人占有债务的财产非为动产的,不能成立留置权。 2、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间有牵连 债权人的债权与其占有的物之间有关联时,才可成立留置权。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已届清偿期,是指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已到。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尚未到期,而债权人交付其占有的标的物的义务已经到期,则不成立债权人的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实现方式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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