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师不在执业地点执业违反了什么 |
释义 | 对于行医人员超出其注册执业地点行医的,要结合行医人主观上可否以牟利为目的来认定。如果做法人无牟利目的,如前所述不应认定为违法行医。对于以牟利为目的的,也要区分分别情况。对于实践当中出现的名医、专家被邀请到异处进行坐诊等,通常情况下,邀请单位是具有医疗组织执业许可证等医疗资格的单位,所以被邀请人应当视为为该医疗单位的医疗人员。然而,如果被邀请的人到无医疗资格的组织坐诊,等同于该组织的人员,导致严重后果的,必然是由于医疗设备简陋、短缺,卫生要求差等导致的,行医人主观上如果存在大意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在此种情况下导致就医人重伤或丧命的严重后果的,自然应当认定为违法行医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十八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医师从事下列活动的,可以不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 (一)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 (二)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等; (三)在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中执业。 第三十二条 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医师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医师应当服从调遣。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三)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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