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的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一、申诉程序是怎么样的1、申诉程序如下:(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递交上诉状;(3)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4)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零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二、提起申诉的条件有哪些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988年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二审民事判决,我们是上诉人,胜诉,现在已经33年了,判决是否有可能被推翻?对方还有机会申请再审吗?我们应该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对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应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人就同一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请再审一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1988年湛江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二审民事判决,我们是上诉人,胜诉,现在已经33年了,判决是否有可能被推翻?对方现在还有机会申请再审吗?我们应该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对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应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人就同一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请再审一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立案后的下一步程序是什么? 1、民事诉讼活动中法院立案以后的下个程序是通知原告交费,向原告发出受理通知书,之后开庭的时间另行通知。《民事诉讼法》规定经审查决定立案的,应当计算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将该案的当事人姓名、案由等情况统一编立案号输入计算机。2、立案庭决定立案后,应当在二日内将案件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注明移交日期。经审查决定受理或立案登记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立案人员应当及时将立案日期、移交日期等输入计算机。3、法院立案后,送达被告法律文书,一般情况下会给被告一个月的举证期限。也就说,从立案到审判至少需要一个月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欠钱不还的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是什么样的 欠钱不还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如下:1、民事判决或者裁定已生效;2、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或裁定,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3、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4、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破产清算程序是什么?? 破产清算的程序有:1、企业作为债务人自行申请或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3、确定破产管理人;4、发布破产公告;5、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6、召开债权人会议,确定破产财产及破产债务;7、经债权人会议协商确定进行重整或和解;8、重整或和解失败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9、组成破产清算组并进行破产债务的清偿;10、企业无财产可供分配或最终分配终结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该内容由 张娇娇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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