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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辨认应当遵循的原则
释义
    1、辨认的决定权
    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2、辨认的主持者
    不得少于2名侦查人员。
    3、混杂辨认规则
    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7人);犯罪嫌疑人照片(10张);物品(5件);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害人(5到10人);照片(5到10张);物品(5件),照片(5张)。
    4、单独辨认规则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
    5、见证人规则
    辨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6、不得暗示的规则
    在辨认前,应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虚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7、保密规则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8、辨认笔录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
    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检察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字。对辨认对象应当拍照,必要时可以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以上是您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第二百四十八条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第二百五十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二百五十一条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该内容由 郭炳江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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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3 12: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