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记录失信信息应当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法律依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十二条 信用主体的下列信息作为失信信息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信息; (二)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但违法行为轻微或者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除外; (三)拒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 (四)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与信用状况有关的失信信息。 记录失信信息应当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