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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十二条指出记录失信信息应当以什么为依据?
释义
    法律分析:
    记录失信信息应当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法律依据: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十二条 信用主体的下列信息作为失信信息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信息;
    (二)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但违法行为轻微或者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除外;
    (三)拒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
    (四)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与信用状况有关的失信信息。
    记录失信信息应当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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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