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微功率设备受到干扰时不受法律保护,但可以向当地无线电监管部门报告。无线传输设备的生产或进口须经型式认证,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也符合技术指标验证类型批准证书的无线传输设备,和类型批准代码,应当标明设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