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申请人的债权债务清册,清算组需要接管吗? |
释义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四十二条清算组接管的被申请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 (一)被申请人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二)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三)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 (四)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 (五)有关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 (六)被申请人的其它重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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