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共同过失犯罪。 2、一方为故意犯罪,一方为过失犯罪。 3、同时犯,即同时实施犯罪,但彼此之间没有任何意思联络。 4、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 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即实行过限。 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没有重合内容的不同犯罪。 7、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 8、间接正犯: (1)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 (2)利用他人不属于犯罪行为的身体活动; (3)利用他人丧失自由意志的身体活动; (4)利用不知情的人的行为。 一、未成年教唆犯应该怎么定罪 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在教唆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以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以外危害行为的情况下,教唆者没有直接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因此不符合基本犯罪构成;同时《刑法》总则对其又未作任何规定,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无从谈起。对于这种既非直接实行犯又非共犯的教唆者,应当定性为间接正犯。间接正犯是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方式来实现犯罪的。未成年人不具备独立的意志,缺乏辨别能力,其在教唆下实施的危害行为是教唆行为的当然延长和必然结果,他实际上只是充当了教唆者的犯罪工具;而教唆者正是利用这种有生命而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工具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完全符合间接正犯的特征,据此我们可以将其定性为间接正犯。如果教唆者主观上认为该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而对其加以唆使,实质上是将他人视若工具进行犯罪的故意;在这种故意的支配下实施的足以诱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行为,应当是间接正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