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价上涨是否属于情势变更? |
释义 | 房屋价格较大幅度的上涨虽然可能超出当事人的预见,但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因此一般不会认定为情势变更。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合同成立后还可以解除合同吗 合同成立后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但不是有不可抗力就可以解除合同,而必须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能解除合同。 (二)与主要债务履行相关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1.预期违约 指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2.迟延履行 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三)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四)不定期合同。 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五)在不归属双方过错的情况下,因情势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有失公平的,当事人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只是此时当事人并不当然拥有解除权,必须提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才能解除合同,决定权在法院或仲裁机构;且必须先协商,协商不能才能提出。 (六)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解除合同。 二、违约方能解除合同吗 违约方在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下是有权请求法院解除合同的。在民事责任中,一般来讲,违约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一方享有以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现实生活中,不可避免存在一些非常特殊的情形,违约方并无过错而违约,另一方不解除合同,也无法履行合同,导致合同陷入僵局,法律无法具体的预先规定,但是法律可以作出原则性规定,以防止此种行为出现时发生无法可依的情况。情势变更原则,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合同履行的基础发生了重大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此时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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