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凡是有逃离部队行为的就要受到处罚。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和神圣职责。任何逃避兵役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部队是执行任务的武装集团,它是由若干指挥员、战斗员组成的具有高度统一性、纪律性的战斗集体。该行为不仅削弱部队的战斗力,而且妨害国家的国防军事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