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股权出质登记机关提出,提出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股权质押在哪里办理登记 股权质押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属于政府职能中的公共服务范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