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对各类行业对应的工伤风险基准费率分别调整为以下八个档次: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6%,0.8%,0.9%,1.0%,1.2%,1.4%。 (二)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施费率下浮;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执行浮动费率的缴费单位名单及费率由人社部门提供。 法律依据: 《广州市社会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理流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会保险制度通过依法设立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 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社会保险要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八条 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由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筹集;工 伤、失业、生育保险基金由国家、用人单位筹集,劳动者个人不缴纳。 第九条 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向社会保 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工资总额及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于当月内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