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主的物品是否可以被物业没收? |
释义 | 物业公司无权暂扣或没收业主财产,违法行为需报警处理,公安部门制止。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包括制定规则、选举委员会、聘解物业公司、使用维修资金等。 法律分析 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没有权力暂扣或没收业主的个人财产。物业公司不是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没有赋予物业公司有这样的权利,物业公司的行为是越俎代庖的违法行为,业主应当报警处理,由公安部门出面制止物业公司的违法行为。法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拓展延伸 物业管理权:业主财产的限制和保护 物业管理权涉及到对业主财产的限制和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物业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对业主的物品进行管理和监管。然而,物业并不能随意没收业主的物品。物业应遵循合法程序,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如业主违反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时,才能采取限制措施。在执行物业管理权时,物业应确保合理、公正、公平,并保障业主财产的安全和完整。同时,业主也享有财产权利的保护,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因此,物业管理权的行使应平衡维护业主权益和维护公共秩序的关系,确保合法合规的管理措施得以实施。 结语 物业公司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滥用管理权力对业主的财产进行暂扣或没收。业主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可以依法报警处理,由公安部门介入制止物业公司的违法行为。物业管理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合法程序,确保业主财产的安全和完整,并平衡维护业主权益和维护公共秩序的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一定的决策权,包括制定管理规约、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重大事项。在实践中,物业公司应当尊重业主权益,合法合规地履行管理职责,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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