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对证人拒证的对策
释义
    我国的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很严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阻碍了我国法制社会建设的进程,为此,应深刻剖析产生证人拒证的原因,采取积极对策,遏制证人拒证现象的发生。
    (一)通过立法建立完善的证人作证制度。
    1、建立完善的证人作证保护制度。如何完善证人作证的保护机制,是一个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目前,很多学者总是借口国情不同而强调我国还不具备建立证人保护制度的条件。但是,不容否认的是,如果不建立保护证人作证的机制,那么证人拒证的现象就难以从根本上得到遏制。从一定意义上说,证人拒证已经严重制约了庭审的顺利进行。因此,建立有效的证人保护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笔者认为,第一,在对证人的人身权保护方面应当着眼于建立预防保护制度。
    (1)实施全程令状保护制度。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中的重要证人以及可能遭受打击报复的一般案件的证人,无论是在诉讼过程中还是在诉讼结束之后,公安司法机关根据申请或依照职权有权签发保护证人令,视案件的需要,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住宅和财产实施重点保护措施和一般保护措施。如发布禁止侵害措施通告、将被告人羁押和释放情况及时通知证人、隔离、巡视、保守姓名秘密等。据报载,广东省检察机关在办理世纪大盗张子强一案中,对证人实施了24小时的贴身保护。
    (2)建立事后补救性保护制度。如改变身份、移民它处、整容等。第二,在对证人的财产权保护方面建立证人作证补偿制度。应当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证人作证的补偿范围、补偿主体、补偿标准和补偿程序等。笔者认为,证人作证的补偿范围为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以及必要的生活费用;补偿的主体应为国家,并确定由具体的部门来负责实施,司法实践中,往往实行谁举证谁负责,这种作法容易受到利益杠杆的驱动,产生一定的倾向性,难以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由于刑事诉讼的结果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证人作证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由国家承担。
    2、健全对证人拒绝作证的制裁制度。证人作证既然是一项法定义务,如果证人拒证,则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对证人拒证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从而使得作证义务成为一纸空文。对证人拒证的制裁应包括两方面措施:
    (1)程序性制裁措施:强制传唤。对于无正当理由拒证的证人,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对于经强制传唤仍然拒证的证人,司法机关可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
    (2)实体性制裁措施。主要是指刑事法律制裁,如在刑法中增设藐视法庭罪或拒绝作证罪。
    (二)完善刑事诉讼中对证人证言这一证据规定。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法证据部分或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直接言词原则,对书面的证人证言的不予采信或进行严格限制。迫使控辩双方想方设法让法庭传证人出庭作证。
    (三)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对公民法制教育。使人们深刻认识到,证人出庭作证是诉讼规律的要求,是保证司法公正的手段,是公民的一项义不容辞的法定义务。从而使司法人员履行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职责,使公民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参考文献资料:《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新发展》,崔敏著,121—124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出版;《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新发展》,崔敏著,95—97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出版;《刑事诉讼构造论》,李心鉴著,101—10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第1版,第92页;《诉讼法学新探》。陈光中主编,120—122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5月出版。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陈光中主编,67—69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5月出版。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 17: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