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住信息登记地点在哪里?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不可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消灭,需办理注销登记。居住权无偿设立,需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居住权从登记时开始生效。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拓展延伸 居住信息登记所需的地址是什么? 居住信息登记所需的地址是指在进行居住信息登记时,需要提供的地址信息。一般来说,居住信息登记需要提供的地址包括现住址、户籍地址或其他指定地址等。这些地址信息用于核实个人的居住情况和身份认证。在居住信息登记过程中,您需要填写准确的地址信息,确保与实际居住地址一致。这有助于政府或相关部门进行人口管理、社会服务、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工作。因此,请您提供准确的居住地址,并按要求进行居住信息登记,以便享受相关权益和便利服务。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居住权是不得转让、继承的。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一般不得出租,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居住权的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去世时,居住权将消灭,需要办理注销登记。居住权的设立一般是无偿的,但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进行有偿设立。居住权登记是非常重要的,您需要提供准确的地址信息,以便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人口管理和提供便利服务。请您按照要求填写准确的居住地址,确保享受相关权益和便利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章 证 据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档案科技进步。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档案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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