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程序: 1.材料上报。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管委会)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工作进行初审。各成品油经营企业向所在地县、区(管委会)发改局提交年检材料,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年检材料为一式二份,一份由县、区(管委会)发改局存底,一份由县、区(管委会)发改局在年检登记表填写初审意见后,连同成品油证的副本原件报送发展和改革局。 2.审核方式。发展和改革局采取“先报先审”的工作方式,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及时在市政府公众网上向社会通告,并在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3.不符合条件企业处理方式。对于年检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批发经营企业,由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报告发展和改革局和通报相关部门及录入信用监管系统;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由各县区(管委会)发展和改革局书面上报发展和改革局撤销建议,经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后,依法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其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将撤销决定通告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部门。对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由发展和改革局通报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 法律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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