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被指控人需要为自己的证言负责,但不必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告人有权拒绝自证其罪,但有权为自己作无罪辩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被告人和辩护人对证人的询问、质证和辩论,不得干扰,不得加以威吓、贿买或者打击报复。”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被告人和辩护人对控辩方的证据,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 总结:被指控人需要为自己的证言负责,但不必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有权为自己作无罪辩解,对控辩方的证据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同时,被告人和辩护人不得干扰证人的询问、质证和辩论,不得加以威吓、贿买或者打击报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