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在诉讼中所作的供述、辩解和抗辩,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被告人提供的证言可以用于其他案件或法庭,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被告人在其他案件中作证必须真实、准确,不能作伪证或作虚假陈述;二、被告人提供的证言必须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原则,即证言必须是经过法定程序获得的合法证据;三、被告人提供的证言必须具有证明力,即证言必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3条:“被告人有作供述、辩解和抗辩的权利,其供述、辩解和抗辩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6条:“作伪证或者作虚假陈述,引致不公正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引致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四条:“证据应当是经过法定程序获得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