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可以授予荣誉称号吗 |
释义 | 《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对于法院领导干部的荣誉称号授予原则做出规定,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授予荣誉称号,对二级高级法官以上人员的奖励要从严掌握。此外,文章还提到了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情形,包括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授予荣誉称号。对二级高级法官以上人员的奖励,应该要从严掌握。 《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 第五条集体奖励包括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其中,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适用于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及各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荣誉称号适用于高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内设机构。 第六条个人奖励包括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七条集体嘉奖为同类单位总数的10%~15%,三等功为5%,二等功为2%,一等功为1.5%以内;授予集体荣誉称号的比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商人事部确定。 第八条个人嘉奖为同一单位人数的15%,三等功为2%,二等功为0.5%,一等功为0.03%以内;授予个人荣誉称号的比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商人事部确定。 第九条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授予荣誉称号。对二级高级法官以上人员的奖励,从严掌握。 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情形有哪些 (1)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再审。根据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接到院长提交的案件后,应进行讨论,并依法作出是否再审的决定。一旦作出决定再审,即停止原裁判的执行。在这种情形中,只有人民法院院长才能对错误的裁决提请再审,并且还必须向审判委员会提交,由审判委员会决定。院长提交和审判委员会决定,二者相辅相成,只有二者结合起来,才能对案件进行再审。 (2)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根据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以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起再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这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有错误裁定的案件的再审,有提审和指令再审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进行监督的权利,也是最重要的监督形式。至于是提审还是指令再审,什么时候再审,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无论提审还是再审,都应作出裁定,并通知审理案件的原审人民法院和案件的当事人。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授予荣誉称号,对二级高级法官以上人员的奖励应从严掌握。根据《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集体奖励包括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而个人奖励则包括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奖励比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商人事部确定。此外,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情形包括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再审以及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无论是提审还是再审,都应作出裁定,并通知当事人和原审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9修订):第五章 检察官的管理 第三十条 检察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第十条 国家设立国家功勋簿,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及其功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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