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的批准,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照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外); (三)依照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照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政公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照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内对违反河道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照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娱乐、饮食服务业的油烟污染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依照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侵占城市人行道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九)依照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依照工程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一)依照停车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停车场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职责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布。市和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职责范围,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或者修改确需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和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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