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宁波医保参保人员经事先办理转外就医或长期异地居住核准手续后(或急诊),可以在杭州就医,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在结算票据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异地居住定点就医的在12个月内),凭参保人员医保证历本、出院小结、医疗费有效票据、医疗费明细清单、转院介绍信、异地就医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和级别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委托他人代办的需同时带上代办人的身份证,并提供报销人的银行账号(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其中已领取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在办理转外地就医或异地定点就医核准手续后,可在杭州的省内“一卡通”定点医院凭本人社保卡直接就医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