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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买卖双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释义
    买卖双方具有以下权利义务:
    1、出卖人应按照约定事宜交付标的物,且向买受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2、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3、出卖人的取回权;
    4、买受人的回赎权;
    5、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等。
    一、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可以参考以下内容: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此外,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二、买卖合同是什么?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
    三、出卖人应当按照什么方式交付标的物
    交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1、如合同约定为出卖人代运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运输工具、运输路线进行交付,否则,因此而增加的费用由其自己承担;
    2、如合同约定为买受人自提的,出卖人有义务通知买受人到其营业地、仓库所在地或指定的地点提货;
    3、如合同约定为出卖人送货的,则出卖人应当按约定或者买受人指定的地点,自备运输工具将标的物送交买受人;
    4、如合同约定一次交付的,出卖人不得擅自分期交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第六百四十三条
    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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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4 6: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