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明商标与商标的区别 |
释义 | (一)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且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普通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只须是依法登记的经营者; (二)证明商标申请注册时,必须按《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管理规则,普通商标只须按《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提交申请; (三)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人自身不得使用该商标,并且不得以该证明商标作为牟利的经营手段。这项规定为的是确保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客观公正,坚守其作为该证明商标有关事业的推动者和证明商标使用监督管理者的角色。而普通商标的注册申请人注册商标主要是自身使用; (四)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是明确公开的,有关企业可以自愿向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使用该证明商标的申请。对于未达到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企业,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不能允许其使用该商标。对于达到并符合该证明商标使用条件并予注册申请人履行规定手续的,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不得拒绝其使用。而普通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自由选择被许可使用商标的对象,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也可以自主拒绝他人使用该商标。 (五)证明商标和普通商标都可以转让,但前者的受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且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普通商标的受让者包括依法登记的法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六)证明商标失效两年内,商标局不得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而普通商标失效一年后,商标局就可以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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