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说明可以是不止一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三)财产的保管人(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