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银行在这两种审核方式中审单据的责任范围是不相同的——对于跟单托收而言,银行只负责托收的单据是否与托收单上列明的单据一致,而不具体审核单据的内容;对于跟单信用证而言,银行不但要负责对单据的种类和数量审核,还要且主要是对单据的内容与信用证的规定比对,看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原因是:跟单托收业务中的银行只是根据托收人的委托,负责安全地传递单据,并在付款人付清全款或承兑后,向付款人移交单据。而跟单信用证行(议付行、保兑行和开证行)则根据跟单信用证的不同性质而承担对受益人的付款(议付)责任,即当受益人交单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那么,银行(保兑行和开证行)要兑现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议付行则要承担对受益人的议付(垫款)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