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总结犯吸收的形式特点 |
释义 | 行为吸收是根据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大小来确定的,其中重行为吸收轻行为。此外,根据行为的作用区分,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主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或次要作用的行为。另外,行为吸收适用于实行行为,而非实行行为不适用。 法律分析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重轻是根据行为的性质确定的,主要是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2、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主从是根据行为的作用区分的,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或次要作用的是从行为,其余是主行为。 3、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 拓展延伸 吸收犯形式:了解犯罪行为的不同形式及特征 吸收犯形式是指犯罪行为的多样化表现,包括但不限于盗窃、诈骗、抢劫、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形式和特征与犯罪者的动机、手段、目标等密切相关。盗窃是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诈骗是指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抢劫是指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故意伤害是指故意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了解吸收犯的形式及特征,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平正义。 结语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了解吸收犯的形式及特征,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平正义。通过对盗窃、诈骗、抢劫、故意伤害等吸收犯形式的了解,我们能够更全面地掌握犯罪行为的多样性。只有深入了解犯罪行为的特点,我们才能更有效地制定相应的法律政策和法律措施,以保护人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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