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与澳门人办理婚姻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与我国正常的婚姻登记稍有不同;通常情况下,内地居民应当提供本人的真实身份证件与户口本,同时还应当提交签字声明,该声明应当载有证明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无近亲关系的内容;澳门居民则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通行证以及相同的声明,但是澳门居民所提交的签字声明应当经过其居住地公证机构予以公证。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