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双方已达成和解,是否需要继续争取证据主张? |
释义 | 法律分析:当双方已经完成和解并且确认双方达成一致,则双方应该遵守和解协议。如果当事人在和解后仍希望继续争取证据主张,则需要重新评估证据价值、成本效益等因素,以决定继续争取的意义是否存在。此外,应当注意和解协议中是否存在有关继续争取证据主张的限制或约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当事人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定书,记载和解内容,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发给当事人。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经过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如果一方当事人声称存在证据,应当在开庭前提交。开庭后需要补充提交证据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接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安排各项诉讼活动,保证诉讼的公正、公平。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不受侵犯,也不能因行使权利受到不利后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打击报复或者其他形式妨碍当事人行使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也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合同解除或者变更,应当重新确定物价、支付方式、违约金、赔偿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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