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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审庭询谈话和开庭的区别?
释义
    法律分析:
    二审庭询与开庭的区别:二审民事案件,如果当事人均没有新的证据,一般不开庭审理,往往由主审法官询问当事人一些不清楚的案情,以及询问当事人是否接受调解,然后根据一审审理查明的材料和询问的情况,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条 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三)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
    (四)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日期;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日期。
    被告人较多的,可以在开庭前查明上述情况,但开庭时审判长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百一十九条 第二审期间,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交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查阅、摘抄或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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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3:3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