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审庭询谈话和开庭的区别? |
释义 | 法律分析: 二审庭询与开庭的区别:二审民事案件,如果当事人均没有新的证据,一般不开庭审理,往往由主审法官询问当事人一些不清楚的案情,以及询问当事人是否接受调解,然后根据一审审理查明的材料和询问的情况,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条 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三)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 (四)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日期;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日期。 被告人较多的,可以在开庭前查明上述情况,但开庭时审判长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百一十九条 第二审期间,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交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查阅、摘抄或者复制。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