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和解协议签订后不履行应该怎么办? |
释义 | 执行和解具有诉讼行为和私法行为的双重属性,执行和解协议属于当事人就其权利义务达成的新协议,应视为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执行和解协议虽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但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情况下,如果无法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或者协议中约定了原生效法律文书未涉及的部分,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以执行和解协议为诉因另行起诉追究债的不履行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对执行文书的权利人的制约在于,如果其不履行和解协议,他就无权自己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如果义务人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执行程序即结束。对执行文书的义务人的制约在于,如果其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就可以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这时义务人不但要承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执行的是原生效法律文书而不是对其相对有利的和解协议,而且还要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