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案件在开完庭交罚金会缓刑吗 |
释义 | 可以从轻处理,但不一定是判缓刑。 (1)如果是罚金这主要看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如果危害不严重,可百以判缓刑也可以判实刑的。 (2)缴纳罚金就成为衡量罪犯是否有悔罪表现的一个标准,在有能力缴纳罚金的情况下尽快上交罚金就表明有悔罪表现可以考虑判缓刑。 (2)当然如果犯罪行为严重的不适用缓刑的缴纳罚金也判不了度缓刑,杀人更不可能应为缴纳罚金就判缓刑。 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专(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中期和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另: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通常称为死缓属,是收监,注意区分。 一、缓刑期间犯罪的 根据《刑法》第73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可见,缓刑考验期限不得短于原判刑期,可以等于或者长于原判刑期。 (1)拘役的考验期限最低不能少于2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年,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最低不能少于1年,最高不能超过5年,在此范围内,缓刑考验期限等于或者长于原判刑罚。 (2)必须注意原判刑期与缓刑考验期限的比例关系,一般来说,考验期限应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例如,对于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5年,对于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3年,虽然也是合法的,但不太合适。 (3)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不能折抵考验期限。因为缓刑考验期限不是刑罚执行期限;规定考验期限是为了考察犯罪人在此期限内是否遵守一定条件,如果将羁押日期折抵考验期限,就失去了规定考验期限的意义;先前的羁押期实际上也是人民法院考察犯罪人有无悔罪表现,从而决定是否宣告缓刑的日期,不能折抵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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