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司法拍卖程序中的起拍价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市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后确定,不能随意设置。如果起拍价过高,可能导致拍卖无人问津,拍卖失败;如果起拍价过低,可能导致拍卖价格不公正,影响拍卖效果。因此,法院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进行合理设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物品标的的评估价值,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拍卖底价,以及其他必须确定数额的标准,由法院会同评估机构或者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中强制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标的物拍卖,应当以公开报价方式进行。报价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报价,价高者成交。拍卖应当有底价,但不得低于评估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三条:“拍卖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制定拍卖底价,不能随意设置。” 综上所述,司法拍卖程序中的起拍价应该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符合市场实际情况,不能随意设置,以保证拍卖效果和公正性。 |